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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印发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

发布时间:2015-09-30 来源: 点击:416

深化国有企业改革,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,也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。中共中央、国务院近日印发了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9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喜武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、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出席了国新办举行的吹风会,介绍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有关情况。

国资委:决不让国企改革红利成为个别人的私利

这次国有企业改革,有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。一是更加注重改革的精准性。坚持改革奔着问题去,有什么问题就改什么问题,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改什么问题。二是更加注重改革的规范性。先定规则再改革,于法有据搞改革。三是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。强化改革政策之间、措施之间、工作之间的衔接配合、协同发力。四是更加注重改革的公开性。坚持阳光透明,国企改革的政策、方案、措施、过程能公开的都要公开,主动接受监督,决不让改革的红利成为个别人的私利。

发改委: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设时间表 不下达指标

连维良表示,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途径,目标是,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,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,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、相互促进、共同发展。区分“已经混合”和“适宜混合”的国有企业;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;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层级。

要坚持因地施策、因业施策、因企施策。坚持宜独则独、宜控则控、宜参则参。也就是说,适合独资的就独资,适合控股的就控股,适合参股的就参股。坚持不搞拉郎配,不搞全覆盖,不设时间表,不下达指标,成熟一个推进一个。方式和进度要服从于效果,服务于发展。

财政部:国资收益上缴比例将提高到30%

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表示,《指导意见》明确要求,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,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。注重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、增进社会福祉。

经过连续多年的调整,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已经从2007年设立之初的10%、5%、暂缓三年收取和免交等四档,逐步提高到目前的25%、20%、15%、10%和免收等五档,今后还要逐步提高,到2020年提高到30%。自2010年开始,中央财政建立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,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,近几年调入力度逐年加大,今后会进一步提高,体现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的要求。

国有企业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

辛国斌表示,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,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,建设制造强国中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:一是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,加快核心技术、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,加快科技成果转化,强化知识产权运用,提升核心竞争力。二是要坚持两化深度融合,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的典范,加快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,全面提升企业的智能化水平。三是要坚持质量品牌为先,全面夯实产品质量基础,不断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的整体形象。四是要坚持推行绿色发展,加强先进节能环保技术、工艺、装备的研发和应用,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。五是要坚持突出战略重点,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、高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、航空航天装备、海洋工程装备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、新能源汽车、新材料等为重点,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。六是坚持推进结构调整,持续推进企业技术改造,稳步化解过剩产能,加强企业间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,优化国有企业布局,增强国有经济的整体功能和效率。

人社部: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

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,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,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、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。同时,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,完善严格退出机制,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、考核不合格的,予以解聘。

坚持统筹兼顾,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。无论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,还是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,都要在综合考虑有关群体工资水平的基础上,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,推动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,调节不同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,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