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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油企业知不知,“史上最严”《安全生产法》最严在哪里?

发布时间:2015-01-15 来源:中国石油报 点击:566

12月1日起,一批新规开始实施,其中就包括新修订的《安全生产法》。 8月31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,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、安全生产工作定位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追究、政府监管职能等方面做出系列调整。

新《安全生产法》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。新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、四个事故等级,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。法案规定,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,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、撤职外,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%至100%的罚款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、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,“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”。

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规定

同时,新《安全生产法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。安监部门对企业隐患加大处罚力度,许多条款已经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。此外,实施双罚:原法只是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,新法不仅处罚事故单位,也将处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新法同时提高对事故单位处罚的额度,这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把一般的行政处罚额度提高了2-5倍,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最高可以处罚1000万,对特别严重的再增加一倍,最高到2000万,新安全生产法由此也被称为史上“最严厉的法律”。

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规定

新《安全生产法》对政府监管职能作出了一系列调整。首先,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乡一级。其次,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,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。新《安全生产法》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,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、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,强制停产停业、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。

《安全生产法》于2002年制定,实施12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发挥了重要作用。2005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是12万多人,到了2008年降到了10万人,到2013年这一数字下降到了7万人以下。这些数字的逐年下降反映出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制度在不断完善。此番新《安全生产法》的公布实施,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。

从企业角度,新《安全生产法》的最突出的变化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与原法相比,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,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。在全法114条条款中,71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。对此,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认为,新法要求企业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,扎实开展安全管理;按照“三个必须”(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)原则,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、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;加强安全生产培训,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,同时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,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。